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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桉树纸张经营部与深圳市巨峰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区桉树纸张经营部,深圳市巨峰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808号原告深圳市福田区桉树纸张经营部,住所地。经营者卢智东,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梁建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经营部员工。被告深圳市巨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永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福田区桉树纸张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元(已由原告交纳),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蔡穗(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