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仲召强与孟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召强,孟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33号原告:仲召强,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石松波,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健,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召强与孟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召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召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召强负担。审判员 曹美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