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建飞申请执行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飞,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飞,男,汉族。被执行人: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建飞诉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军奎审判员 :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