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同与王作恩、丁玉芬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王作恩,丁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225-1号原告王同。被告王作恩。被告丁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与被告王作恩、丁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作恩、丁玉芬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作恩、丁玉芬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