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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同与王作恩、丁玉芬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王作恩,丁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225-1号原告王同。被告王作恩。被告丁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与被告王作恩、丁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作恩、丁玉芬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作恩、丁玉芬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