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9-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020号上列原、被告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奚利强审 判 员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金春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