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执复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与北京市财源钢木家具福利厂等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顺义区杨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执复12号申请复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号院*号楼*层****号。负责人郑维良,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郭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珂璐,女,1993年6月12日出生。原案被执行人北京市财源钢木家具福利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二街。法定代表人刘淑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亚星,男,1965年2月3日出生。原案被执行人北京市钢虹喷漆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二街南侧。法定代表人周孟才,厂长。原案被申请变更人北京市顺义区杨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工业区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府前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富增,主任。委托代理人乔从人,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执异字第012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执异字第01224号执行裁定作出后,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市财源钢木家具福利厂和周丽海达成分期履行还款协议,各方自愿按照还款协议履行。本院在审查期间,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6年1月27日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立新代理审判员 刘旭峰代理审判员 吴铭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闫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