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236号原告曾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以双方自愿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肖毅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阳秀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