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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236号原告曾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以双方自愿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肖毅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阳秀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