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111号申请人:诸暨市全顺水泥制品经营部。经营者:陈飞遐。申请人:诸暨市安华镇宣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何宝根。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诸暨市全顺水泥制品经营部与申请人诸暨市安华镇宣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冠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诸暨市全顺水泥制品经营部与申请人诸暨市安华镇宣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诸暨市安华镇宣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支付申请人诸暨市全顺水泥制品经营部货款计人民币13480元,款定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冠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耀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