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53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健与孙玉东、康红华、梁家驹、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孙玉东,康红华,梁家驹,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319-1号原告王健,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魏继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岩,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东,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被告康红华,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被告梁家驹,住大连市。被告韩明,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与被告孙玉东、康红华、梁家驹、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康红华所有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XX区XXX路XX号日出东方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江苏省连云港市XX区XXX路XX号日出东方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房屋的产籍及被告韩明所有的位于大连市XX区XX街XX号X座XX层X号房屋的产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康红华所有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XX区XXX路XX号日出东方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房屋的产籍;二、查封被告康红华所有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XX区XXX路XX号日出东方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房屋的产籍;三、查封被告韩明所有的位于大连市XX区XX街XX号X座XX层X号房屋的产籍。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