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迁民初字第2291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洪英,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玉箫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马洪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许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收养一女许雅茗现已成年。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双方的脾气、性格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夫妻感情一直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因感情不和,双方自2011年5月分居至今,已达三年多的时间。原告曾于2013年7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又撤诉。撤诉后,双方夫妻感情未有任何好转,没有任何联系。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没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迁西县城关渔丰街南05025号的三层楼房一处、迁西县城关嘉苑华庭1号楼1单元19楼南门楼房一处、车牌号为冀B×××××的QQ汽车一辆以及被告所上的各种保险,原告要求渔丰街三层楼房,嘉苑华庭楼房及QQ汽车归原告所有,嘉苑华庭楼房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原告许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1.被告刘某书写的名单一份(7页),用以证明被告组织卖淫嫖娼,存在不正当行为;证2.吸毒用的器皿一个,系原告在嘉苑华庭小区房屋内发现,用以证明被告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以上两份证据用以证明要求被告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证3.渔丰街南05025号的三层楼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证各一份,用以证明该楼房登记在原告名下,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刘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许某离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收养了女儿许雅茗,现已成年。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迁西县城关渔丰街南05025号三层楼房一处,系2003年建造,产权证号为迁西房权证私字第××号,迁西县城关嘉苑华庭1号楼1单元19楼一室一厅房屋一处,系2011年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面积58.63平方米,首付款57616元,每月被告个人还款1500元,车牌号为冀B×××××本田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B×××××的QQ汽车一辆,被告要求分得渔丰街三层楼房及QQ汽车,嘉苑华庭楼房(房屋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及本田轿车归原告所有,被告可按所有财产价值补偿原告差价;自2011年双方分居后三层楼房至今的租金(每年租金38000元),另有2012年设备款32000元,均在原告手中,被告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款项;被告个人已付按揭贷款合计67146.12元,原告应负担上述银行贷款的一半;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包括尹庄村尹立生所欠26000元(已经给付原告1万元)、花院村委会所欠5万元;要求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3000元。被告刘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1.迁西房权证私字第××号房屋产权所有证一份,用以证明位于迁西县城关渔丰街南05025号三层楼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证2.原告许某与齐立文于2012年2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将十街三层楼房租赁给齐立文,还卖给齐立文一些设备、配件,原告收取的租金和设备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证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用以证明2011年1月29日原、被告双方以原告名义购买本田轿车一辆,购车款为138800元;证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份,用以证明2011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以被告名义购买QQ轿车一辆,购车款为31800元;证5.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帐单一份,用以证明嘉苑华庭楼房系按揭方式购买,证明除首付款57616元为原、被告双方共同支付外,后每月由被告个人偿还购房贷款情况,现贷款尚未缴清。经庭审质证,被告刘某对原告许某提交的证1、证2有异议,认为两份证据均不属实;对证3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楼房为原、被告婚后所建,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告许某对被告刘某提交的证1无异议;对证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租金为按年商定收取,收取的租金已用于生活开支,2015年因准备装修未收取租金;对证3无异议,但该轿车于2015年3月份被原告卖掉,所卖价款50000元已用于生活开支;对证4无异议,该轿车现由被告使用;对证5表示嘉苑华庭楼房系按揭贷款购买,首付款为72000元,分期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本院经审查认定,被告刘某对原告许某提交的证1、证2,有异议,原告未能提供其它证据相佐,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证3与被告提交的证1一致,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1、证2、证3、证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四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5系银行出具的查询结果,且原、被告表示嘉苑华庭楼房系按揭贷款购买,现分期还款,对证5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收养一女名叫许雅茗,现已成年。原、被告于2003年在迁西县城关渔丰街建造三层楼房(05025号)一处,产权证号为迁西房权证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迁国用(2013)字第263号。2012年2月1日,原告与齐立文签订协议书,将渔丰街楼房的一楼出租给齐立文,租期自农历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设备及一年租金共6万元。原告现居住在渔丰街三层楼房的围房。原、被告于2011年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迁西县城关嘉苑华庭1号楼1单元19楼南门楼房一处,现购房贷款未全部缴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告现在此楼房居住。2011年1月29日,原、被告以138800元价款购买本田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称该车辆已被原告于2015年3月以5万元的价款售出。2016年1月20日,本院经与迁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调查核实,登记在许某名下的车牌号为冀B×××××的丰田轿车,于2015年8月17日过户登记到他人名下,许某名下现无车辆登记信息。2011年3月23日,原、被告以31800元价款购买车牌号为冀B×××××的QQ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现由被告使用。另查明,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就渔丰街三层楼房及QQ轿车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当庭双方一致同意将渔丰街三层楼房作价110万元,将QQ轿车作价1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被告刘某同意离婚,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双方均要求分得位于渔丰街的三层楼房,一致同意作价110万元,考虑该楼房的使用现状,以归原告所有为宜,原告应补偿被告房屋价款的一半即55万元,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QQ轿车作价12000元,现车辆由被告使用,以归被告所有为宜,被告应补偿原告车辆价款的一半即6000元。位于迁西县嘉苑华庭1号楼1单元19楼南门楼房一处,双方未能就楼房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因该楼房尚未取得所有权,不宜判决所有权的归属,暂由被告使用,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双方如有争议,可另行起诉。原告在与被告进行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本田轿车变卖,原告对该车辆的价款应当少分或者不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原告就该车辆补偿被告40000元。原告称被告有不正当行为,要求被告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因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分割渔丰街三层楼房租赁所得租金及出售设备款、债权76000元、债务3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位于迁西县渔丰街南05025号的(产权证号为迁西房权证私字第××号)三层楼房归原告许某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刘某该房屋补偿款人民币550000元;三、冀B×××××号QQ轿车归被告刘某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许某该车辆补偿款人民币6000元;四、原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刘某冀B×××××的丰田轿车补偿款40000元;五、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1240元,被告刘某承担12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玉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子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0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由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