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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烟执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李健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李健,烟台共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烟执复字第5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异议人)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84076-1,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西首。法定代表人郭钢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申请执行人烟台共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181号楼3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552372-3。法定代表人李共平,总经理。申请复议人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因不服(2016)烟牟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复议案件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对其执行复议权处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善乐审判员  傅光波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