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7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春民与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民,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72执1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民。被执行人: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三水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费圣松。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春民与被执行人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船舶权属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春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武海法商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苏华航8868”轮船舶登记机关江苏省泰州市地方海事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注销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苏华航8868”轮所有权登记,将“苏华航8868”轮所有权登记为王春民所有。船舶登记机关已经根据本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为执行申请人王春民办理了“苏华航8868”轮所有权登记。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海法商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冯兴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任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