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赫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毛茂诉杜礼刚、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茂,杜礼刚,邓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赫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毛茂,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赫章县白果镇。被告杜礼刚,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赫章县白果镇。被告邓先林,女,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赫章县白果镇。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毛茂诉被告杜礼刚、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茂诉称:2015年7月19日被告杜礼刚、邓先林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按4%的利率计算月息且当月付清。逾期被告拒绝支付利息和偿还借款。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毛茂与被告杜礼刚、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杜礼刚、邓先林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毛茂与被告杜礼刚、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杜礼刚、邓先林涉嫌诈骗犯罪,双方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书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