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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初字第02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桂芳与宋金祥、泰州市旭升机械配件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芳,宋金祥,泰州市旭升机械配件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2917号原告:陈桂芳。委托代理人:赵善民,泰州经济开发区法律工作者。被告:宋金祥。被告:泰州市旭升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双烈村。投资人:宋金祥,系本案被告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1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芳诉被告宋金祥、泰州市旭升机械配件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桂芳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桂芳负担。审判员  叶辉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