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吕移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高某甲、高某乙等与王爱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移执字第40-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系被害人王金连的丈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乙,系被害人王金连的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丙,系被害人王金连的次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丁,系本案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系本案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系本案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系本案受害人。被执行人王爱生,农民。本院在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王爱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说明收到司法救助金3万元后,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王爱生的强制执行,法院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民事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全 照审判员 崔 建 忠审判员 谭 政 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