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四川贝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贝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918号原告:四川贝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44号。法定代表人:吴琦。委托代理人:钱森,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特1号。法定代表人:陈焕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贝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贝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贝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贝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四川贝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郑 萍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杨 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宁伟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