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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17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汉隆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隆,武庆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1716-1号申请执行人李汉隆。被执行人武庆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罗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庆振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士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