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76号原告袁某,X年X月X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杜国江、于海生,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X年X月X日出生。被告李某乙,X年X月X日出生。被告李某丙,X年X月X日出生。被告李某丁,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已于2016年1月14日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被告各承担25元。审判员 宋玉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