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徽王庄镇人民政府为与王强、曲翠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徽王庄镇人民政府,王强,曲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28号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徽王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徽王庄镇徽王庄村。法定代表人宋占国,该镇镇长。被申请人王强,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曲翠翠,女,1987年12月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王强之妻。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徽王庄镇人民政府为与被申请人王强、曲翠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名下的鲁N8NX**北京现代牌、鲁NQ6H**斯柯达牌小型轿车各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徽王庄镇人民政府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8N1**北京现代牌、鲁NQ6H**斯柯达牌小型轿车各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强、曲翠翠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玉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