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5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企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洛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企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东洛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779号原告上海企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梅红,职务不详。被告上海东洛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魏纪祥,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企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洛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晓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