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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2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徐正勇与查光辉、王胜霞、杨光、湖北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勇,查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270-5号申请人徐正勇。被执行人查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勇与被告查光辉、王胜霞、杨光、湖北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徐正勇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2016年1月27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鄂1123民初2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告查光辉在中国农业银行武穴市支行梅川分理处6228451620039874912的帐号的存款予以冻结(只收不付);对被告查光辉所持有的湖北利万家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21121000026158)50%的股权予以冻结。二、对被告查光辉名下的位于湖北省武穴市梅川镇文昌街原建行后院第二层左侧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47.35平方米)及土地[分摊面积45.13平方米、土地证号:武穴国用(2005)第1226012**号]予以查封。该民事裁定书生效后,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查光辉的相关财产进行了冻结和查封登记,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3民初22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秦汉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雷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