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兴杰与刘瑞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杰,刘瑞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689号原告刘兴杰,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告刘瑞伟,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原告刘兴杰与被告刘瑞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瑞伟所有的鲁PXXX**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4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