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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行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段永华诉被告柘城县公安局不服公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永华,柘城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03行初12-1号原告段永华,男,汉族,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柘城县公安局,住所地柘城县。法定代表人宋德启,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庆彬,该局副局长,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新建,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永华诉被告柘城县公安局不服公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被告柘城县公安局认为,该案证据有一定变化,需要停止执行对原告段永华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柘公(皇)强戒决字(2015)004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告认为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裁定停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执行被告柘城县公安局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柘公(皇)强戒决字(2015)004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宝凤审判员  李书强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亚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