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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饶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3民初106号原告饶某,农民工。被告杨某,农民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饶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继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