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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3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与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李小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545号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住所地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翠林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春岩,所长。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宝祥。被告李小平,男,6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与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罗红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