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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田宗琴、田宗汉与田宗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宗琴,田宗汉,田宗能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245号原告田宗琴,女,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田宗汉,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戚忻魁。被告田宗能,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唐宋凡,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华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宗琴、田宗汉诉被告田宗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田宗琴、田宗汉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田宗琴、田宗汉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宗琴、田宗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50元,由原告田宗琴、田宗汉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饶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