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成才与胡光明、杜学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成才,胡光明,杜学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82号申请执行人郑成才,男,生于1971年10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胡光明,男,生于1954年2月23日,汉族。被执行人杜学贤,女,生于1956年6月21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郑成才申请执行胡光明、杜学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胡光明、杜学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光明、杜学贤的银行存款101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厚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