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西少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西少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班玉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