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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50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晓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守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