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闫素青与滦县响嘡镇前常峪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素青,滦县响嘡镇前常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886号原告:闫素青,农民。被告:滦县响嘡镇前常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夏海林,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素青与被告滦县响嘡镇前常峪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素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素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素青负担。审判长 霍秀玲审判员 朱 才审判员 赵顺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