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陈秀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黄某1,女,199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申请人黄某2,女,200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法定代理人黄某3,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被申请人陈秀芬,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申请人黄某1、黄某2请求宣告陈秀芬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某1、黄某2诉称:被申请人陈秀芬,女,原住广西博白县丹地形队013号,系申请人黄某1、黄某2之母。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15日离家出走,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至今全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陈秀芬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陈秀芬,女,原住广西博白县丹地形队013号,系申请人黄某1、黄某2之母,于2012年4月15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三年以上,毫无音讯。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6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登报发出寻找陈秀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陈秀芬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秀芬自2012年4月15日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现已满四年,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消息,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黄某1、黄某2作为陈秀芬之女,申请宣告陈秀芬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秀芬为失踪人;二、指定黄某3为失踪人陈秀芬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邹 宇二〇一六年二月××日书记员 庞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