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关于周俊帮诉薄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帮,薄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商初字第291号原告周俊帮,男,汉族,1964年11月30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薄树海,男,汉族,1960年6月13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周俊帮与被告薄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黄莉担任审判长、与法官陈志东、法官金雳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此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俊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薄树海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俊帮诉称,被告薄树海于2013年6月1日借款200,000.00元,至今未还。之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生意不好为由一直拖欠不还,后被告再联系不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200,000.00元借条一份;二、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彩虹街道办事处四太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被告薄树海未出庭亦未做答辩。经本院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借条及证明信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据上述认证查明,被告薄树海于2013年6月1日借款200,000.00元,至今未还。之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未能还款,后离家无法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薄树海向原告周俊帮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原告给付被告200,000.00元,但被告未能履行偿还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薄树海偿还原告周俊帮200,0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00元,财产保全费1,520.00元,公告费570.00元,由被告薄树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黄 莉审判员 陈志东审判员 金 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苑海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