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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河南锋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锋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2658号原告河南锋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委托代理人李嘉,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浮称意,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安。委托代理人刘明玉,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了原告河南锋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郭晓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德全-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