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9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雁与张占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15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秀。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上述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50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立 雄审判员 王 云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慧康(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