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李改平、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改平,王志强,段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李改平,男,汉族,1952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王志强,男,汉族,1979年7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段国峰,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本院在执行李改平与王志强、段国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学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