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22刑初20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曾用名李某,男,生于1993年8月22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三台县塔山镇。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6)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0日,三台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后,派民警依法在三台县塔山镇槐被告人徐某家一楼堂屋搜出射钉枪一支和80余发射钉枪子弹,该枪全长为1192㎜。经查,该射钉枪系徐某非法持有。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徐某持有的“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非法持有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徐某对指控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三台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后,派民警依法在三台县塔山镇被告人徐某家一楼堂屋搜出射钉枪二支和80余发射钉枪子弹。经查,其中一枝射钉枪全长为1192㎜,系徐某非法持有;另一枝射钉枪系同村李隆均所持有暂放徐某家(另案处理)。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徐某持有的“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亦无辩解,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枪支弹药鉴定书、照片、调取物证清单、现场图、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户籍证明、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非法持有枪支,且未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后果,又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易碧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