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罗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412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因本案,于2015年9月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羁押,2015年9月8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女。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奕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罗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中旬至9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其妻子被告人罗某甲在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河洞村委会河洞圩42号自家经营的麻将馆二楼楼梯边的一间房间内开设赌场,提供茶水和赌具招引社会人员以“推筒子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下同)5000多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主要负责抽水,罗某甲主要负责提供茶水、望风等工作。2015年9月7日19时许,接报的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张某甲、罗某甲、赌博人员廖某、罗某乙、张某乙、梁某、张某丙、曾某、柳某、黄某、张某丁等共计11人,并当场起获麻将牌16只、骰子2粒、赌资人民币880元。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罗某甲共同退出了违法所得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罗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廖某、罗某乙、张某乙、梁某、张某丙、曾某、柳某、黄某、张某丁的证言,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罗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罗某甲各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甲、罗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罗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主动,所获利益用于家庭共同开支,故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罗某甲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予以区别对待。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坦白认罪,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故本院依法给予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依法给予被告人罗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二、被告人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人民币8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麻将牌16只、骰子2粒予以没收销毁。均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负责处理。四、被告人张某甲、罗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侯召星人民陪审员 成家洪人民陪审员 钟灵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