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宋腊闺、庞爱华等与刘火元、耿万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腊闺,庞爱华,庞爱君,庞爱芳,刘火元,耿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200号申请人:宋腊闺,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庞爱华,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庞爱君,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庞爱芳,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四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章华国,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火元,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耿万金,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腊闺、庞爱华、庞爱君、庞爱芳与被执行人刘火元、耿万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耿万金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国富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邓李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