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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5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青神某某建筑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方某某,青神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5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被执行人方某某,男。被执行人青神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某与方某某、青神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眉山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眉仲裁字(2015)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徐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共计为47545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神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1月21日受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执行程序,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皓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