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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时文甫与时英武、王妮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英武,王妮,时英超,王会霞,时文甫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2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时英武,男,生于1966年12月13日,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妮,女,生于1966年3月19日,汉族。系被告时英武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时英超,男,生于1970年6月23日,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会霞,女,生于1970年1月22日,汉族。系被告时英超之妻。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俊杰,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文甫,男,生于1956年4月3日,汉族。上诉人时英武、王妮、时英超、王会霞因与被上诉人时文甫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7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上诉人时英武、时英超及时英武、王妮、时英超、王会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俊杰、被上诉人时文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75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诉讼费250元,退还上诉人时英武、王妮、时英超、王会霞。审 判 长  朱雅乐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巩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