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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民初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红与雷某平离婚纠纷民事号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红,雷某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第303号原告刘某红,女,生于1990年9月26日,汉族。被告雷某平,男,生于1983年5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红诉被告雷某平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红在收到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红负担。审判员  易兴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林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