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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商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永宁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南通市永宁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1881号原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港高新产业园区沿江路82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金红,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市永宁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陆姚村17组16号,实际经营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交通银行九楼。法定代表人,冯雨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冬梅,女,1976年10月11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系南通市永宁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原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永宁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永宁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永宁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永宁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5元,减半收取1298元,由原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慧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