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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3183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翁利亚。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周某预付),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林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蔡美燕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