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蔡加华与吴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加华,吴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166号原告蔡加华,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3日,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学闽,绵阳市安县塔水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吴云,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8日,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蔡加华诉被告吴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蔡加华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加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蔡加华负担。审判员 :梁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