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6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殷昌凯、张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昌凯,张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黔2726民特3号申请人殷昌凯,男,1993年8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基长镇,农民。申请人张涛,男,1995年12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基长镇,农民。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殷昌凯、张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陆荣森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殷昌凯、张涛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2月1日经独山县基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殷昌凯)因被被申请人(张涛)打伤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由被申请人(张涛)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殷昌凯)人民币20000元整,定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10000元,余款10000元由被申请人(张涛)在2016年2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二、此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张涛)必须按协议约定日期给付余款,如不按约定给付余款,则承担30%的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张涛)造成申请人(殷昌凯)的损失赔偿全部完毕,如今后申请人(殷昌凯)因伤被鉴定达到伤残情况的,也自愿放弃追究被申请人(张涛)承担残疾赔偿的权利。三、为确保以上协议履行,被申请人(张涛)父亲张国庆自愿对被申请人(张涛)应当承担的付款义务作担保,如被申请人(张涛)未按时付款,担保人张国庆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一份,独山县基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存一份,申请司法确认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第一项内容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荣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