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栗章国与谢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683号原告栗某。委托代理人李金霞、董丽丽,石家庄市新华诚和法律服务所。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与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栗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栗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倩人民陪审员 贾巧玲人民陪审员 仇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