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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栗章国与谢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683号原告栗某。委托代理人李金霞、董丽丽,石家庄市新华诚和法律服务所。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与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栗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栗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倩人民陪审员  贾巧玲人民陪审员  仇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