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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9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天明与曹战江、王白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明,曹战江,王白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939-1号原告张天明,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颜长保,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战江,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白妮,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明诉被告曹战江、王白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战江、王白妞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杨松旺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黄水路西段南侧安居小区新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曹战江、王白妮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杨松旺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黄水路西段南侧安居小区新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慧凤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