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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财保63、64、65、66、67、68、69、70、71、74、75、7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梁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飞,刘昌和,蔡平,刘运朝,景红军,刘兴福,袁学景,张安山,王清营,袁志军,杨得才,石松岩,袁华建,蔡忠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财保63、64、65、66、67、68、69、70、71、74、75、76、77号申请人:梁飞,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刘昌和,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生,住山东省威海。申请人:蔡平,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刘运朝,男,汉族,1974年8月9日生,住山东省。申请人:景红军,男,满族,1974年4月23日生,住辽宁省。申请人:刘兴福,男,满族,1967年5月19日生,住辽宁省。申请人:袁学景,男,汉族,1957年5月19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张安山,男,汉族,1966年7月27日生,住山东省。申请人:王清营,男,汉族,1964年4月24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袁志军,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杨得才,男,汉族,1965年4月12日生,住陕西省商洛市。申请人:石松岩,男,汉族,1986年11月24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袁华建,男,汉族,1985年12月9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被申请人:蔡忠广,男,汉族,1973年1月4日生,住荣成市。本院受理申请人梁飞、刘昌和、蔡平、刘运朝、景红军、刘兴福、袁学景、张安山、王清营、袁志军、杨得才、石松岩、袁华建诉被申请人蔡忠广诉前保全纠纷十三案中,申请人梁飞、刘昌和、蔡平、刘运朝、景红军、刘兴福、袁学景、张安山、王清营、袁志军、杨得才、石松岩、袁华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蔡忠广所属或经营的“鲁荣渔51881、51882号”渔船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梁飞、刘昌和、蔡平、刘运朝、景红军、刘兴福、袁学景、张安山、王清营、袁志军、杨得才、石松岩、袁华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蔡忠广所属或经营的“鲁荣渔51881、51882号”渔船;三、责令被申请人蔡忠广提供人民币539500元或其他等额有效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利民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丁启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