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福其与张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其,张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其,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出生,甘肃省甘谷县人。被执行人张耀东,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甘肃省甘谷县人。申请执行人张福其与被执行人张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谷民初字第5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张福其借款及本息880000元,承担诉讼费58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福其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建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