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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史叶伟与孙淑华、陈延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叶伟,孙淑华,陈延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742号原告:史叶伟,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史正南,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淑华,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陈延娜,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史叶伟诉被告孙淑华、陈延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叶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淑华、陈延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叶伟起诉称:被告孙淑华以做生意资金周转所需为由,分别于2015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借款30000元,于2015年6月15日借款20000元,于2015年7月6日借款100000元。借款时被告孙淑华承诺在短期内归还借款,但时至今日其分文未还。另查明,被告陈延娜、孙淑华系夫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陈延娜应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孙淑华归还借款200000元;二、被告陈延娜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孙淑华归还借款196000元。原告史叶伟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四份,证明被告孙淑华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及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孙淑华、陈延娜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史叶伟提交的证据,被告孙淑华、陈延娜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孙淑华分别于2015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借款30000元,于2015年6月15日借款20000元及于2015年7月6日借款10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四笔借款交付时,原告均按月利率20‰标准先予扣除一个月利息,共计4000元。另查明,被告孙淑华、陈延娜于2014年7月9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孙淑华合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凭,系属真实,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依照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案涉借款交付时原告预先扣除的4000元应当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被告孙淑华向原告实际借款金额为196000元。案涉借款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经原告催讨,被告孙淑华未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的行为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查明,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两被告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该借款系被告孙淑华个人债务,故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延娜依法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原告史叶伟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淑华、陈延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淑华、陈延娜共同归还原告史叶伟借款19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少诉讼请求后为4220元,由被告孙淑华、陈延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增儿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人民陪审员  何樟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